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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锦芳、魏向东等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魏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锦芳,魏向东,魏向军,魏向英,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魏平,魏建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26号原告:黄锦芳,女,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魏向东,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魏向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魏向英,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严勇。被告:魏平,男,193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魏建飞,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黄锦芳、魏向东、魏向军、魏向英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魏平、魏建飞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诉称,黄锦芳为魏清配,偶魏向东、魏向军、魏向英为魏清之子,原告亲属魏清因病于2011年9月14日去世。2011年8月8日,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人民政府在明知位于原先锋镇××村××组有关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为魏清的情形下,未通知当时尚健在的魏清或其他原告家属,也没有魏清任何委托手续,便与被告魏平签署了编号为0000100的《先锋镇镇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后将该房屋拆除,将拆迁补偿款交付被告魏平。2015年12月9日,在未通知原告且未获原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又与被告魏平、魏建飞签署《先锋街道搬迁安置选房确认书》,后将安置房交付给了被告魏平、魏建飞。原告知道上述情况后,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请求:1、确认被告间签署的编号为0000100的先锋镇镇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先锋街道搬迁安置选房确认书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给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6860元,并为原告提供安置房一套,被告魏平、魏建飞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平、魏建飞系该院在编工作人员亲属,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魏平、魏建飞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瞿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