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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果,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果在村民蒋某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到三台县某时被群众举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接警后,在派出所门口路段将正在驾驶车辆的被告人王果挡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王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往三台县某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司法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果血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果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果在村民蒋某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被群众举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接警后,在派出所门口路段将正在驾驶车辆的被告人王果挡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王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往三台县某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司法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果血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三台县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液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