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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930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工大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工大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930号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工大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新浦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筱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工大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5元,由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