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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永峰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永峰物业有限公司,黄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06号原告:邵武市永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古城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781100025379。法定代表人甘桂红,总经理。被告:黄秀云,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永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永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