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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炳君与金志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君,金志刚,杨炳君,金志刚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252号原告:杨炳君,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金志刚,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杨炳君诉被告金志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炳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炳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杨炳君负担。审判员  白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包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