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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彦凡诉曹磊、樊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凡,曹磊,樊永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156号原告:刘彦凡,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曹磊,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樊永瑞,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凡诉曹磊、樊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刘彦凡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