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彦凡诉曹磊、樊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凡,曹磊,樊永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156号原告:刘彦凡,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曹磊,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樊永瑞,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凡诉曹磊、樊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刘彦凡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