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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爱军、天津市天保典当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军,天津市天保典当行,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85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保典当行,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港滨路882号。法定代表人张瑞起。被执行人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688号戴碧斯海湾酒店,组织机构代码60088487-4。法定代表人宋玉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保典当行、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爱军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0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金清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