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梅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梅荣,铜陵荣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09号申请人:本院民二庭(汪文权),住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梅荣,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荣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东村64栋302室,机构代码:59572066-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汪文权)与被执行人梅荣、铜陵荣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荣、铜陵荣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梅荣、铜陵荣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262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