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文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文许,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文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红、代理检察员周勇,被告人田文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文许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全路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田文许抽血检验,田文许的血醇含量为256.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文许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文许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田文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田文许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田文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文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