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成磊、郭大成诉被告王银玉、刘玲、第三人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刘玲奶粉店、阜阳新苗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磊,郭大成,王银玉,刘玲,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刘玲奶粉店,阜阳新苗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040号原告:郭成磊,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郭大成,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玉,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玲,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刘玲奶粉店,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菜市街。负责人:刘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阜阳新苗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顶大路鑫鑫家具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谭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磊、郭大成诉被告王银玉、刘玲、第三人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刘玲奶粉店、阜阳新苗母婴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磊、郭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