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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玉录与日照远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录,日照远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512号原告:朱玉录,男,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远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振兴东路南侧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柳家锡,该公司经理。原告朱玉录与被告日照远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朱玉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录以被告日照远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主动提出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8元,均由朱玉录负担。审判员  郑家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