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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树兰诉被告刘凤君、龚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兰,刘凤君,龚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291号原告陈树兰,女,193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红,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君,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龚巍,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彬,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兰与被告刘凤君、龚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树兰负担。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