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伟林、白文玲、何长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伟林,白文玲,何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653号原告:李英杰,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军,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伟林,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白文玲,女,4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何长明,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李英杰与被告伟林、白文玲、何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林、白文玲、何长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种子化肥款29016.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伟林、白文玲通过被告何长明介绍在原告处赊购价值29016.00元的种子化肥。二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还款。被告何长明自愿为二人提供担保。原告将种子化肥交付给伟林与白文玲使用。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欠款,三人始终以各种借口相互推托拒不付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三被告未答辩。本院依法向被告伟林、白文玲、何长明送达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答辩陈述及举证质证。三被告未到庭亦未说明缺席理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款凭证,证明伟林、白文玲向其赊购种子化肥及何长明为二人担保的事实。证人唱某出庭作证,证实本人系原告雇佣的人员,三被告是亲属关系,伟林与白文玲由何长明进行担保多年来一直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每年的12月末都能还清农资款,2016年1月1日又来赊购29016.00元的种子化肥,约定2016年12月31日还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欠据记载了欠款人及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担保人与保证期间。能够体现出双方进行了农资买卖的基本案件事实。证人唱某是三被告与原告进行购销往来的见证人,对伟林、白文玲的欠款经过比较了解,进一步证明了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并入卷佐证。对被告伟林、白文玲欠原告种子化肥款给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方履行了农资交付,被告方即应当回履还款义务支付对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伟林、白文玲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被告何长明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伟林与白文玲是共同欠款人,同时在欠据中两处欠款人位置签字按押确认欠款,原告要求二人共同还款本院应予支持。伟林、白文玲向原告赊购农资时何长明提供连带担保,原告于担保期限内要求何长明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何长明有义务对伟林、白文玲的欠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如果何长明代替伟林与白文玲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权向二人追偿。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种子化肥及担保还款的事实清楚明确,买受人应当给付农资款,担保人应当承担起连带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伟林、白文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英杰种子化肥款29016.00元。二人互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何长明对被告伟林、白文玲的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后有权向二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