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3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会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3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050086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湖南会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847100股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琼审 判 员 颜 宇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