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新浦电子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晨晖电气照明有限公司、陈廷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新浦电子有限公司,宿州市晨晖电气照明有限公司,陈廷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32号原告:长兴新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高地村。法定代表人:鲁利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晨晖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北杨寨乡大王村。法定代表人:陈廷干,董事长。被告:陈廷干,宿州市晨晖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长兴新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晨晖电气照明有限公司、陈廷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原告55280.70元与相应利息;2.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合同,原告于2015年向被告一提供了55280.70元的货物,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二是被告一的一人股东,所以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本院经审查发现,本院所在地既不是原、被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也未协议本院管辖,而被告所在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