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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杨凯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津0101刑初7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人杨凯,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2日以被告人杨凯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凯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凯承认自己所犯故意伤害罪,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真诚悔罪。杨凯向马某赔礼道歉。双方自愿和解。二、马某与杨凯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杨凯赔偿马某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补助、今后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所有损失。支付方式:杨凯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赔偿金54000元,余款96000元,杨凯于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两年分期赔付,杨凯每月的20日前支付给马某4000元人民币。三、鉴于杨凯悔罪态度良好,努力赔偿马某经济损失,马某对杨凯给予谅解,马某撤回对杨凯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马某今后不再就此提起诉讼,发生的费用与杨凯无关。四、马某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人民陪审员  殷福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