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得优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得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终86号抗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得优,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双峰县人。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得优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6)川06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炬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