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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孝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孝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026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9幢109号店。法定代表人:黎春兰,职务:总经理。被告:徐孝邦,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孝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