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延新、屈振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延新,屈振业,赵金焕,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址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延新,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新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振业,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焕,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址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址刘村。法定代表人:刘世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英,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址刘村党支部副书记。再审申请人杨延新因与被申请人屈振业、赵金焕、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址刘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延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