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伟康、高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康,高振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83号之一申请人:宋伟康,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高振坤,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华,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伟康与被申请人高振坤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伟康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高振坤申请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017)豫1426执214号执行标的款6400元予以扣留。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申请人宋伟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高振坤的执行标的款6400元予以解除扣留。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振坤申请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017)豫1426执214号执行标的款6400元予以解除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