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国胜、陈道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国胜,陈道委,邢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260号原告: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56-170号。负责人:刘海风。被告:曾国胜,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陈道委,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邢明军,男,198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曾国胜、陈道委、邢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陈道委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A9幢二组503室(权证号:01a0197**)、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阳光家园夏风苑5幢706室(权证号:温预泰顺字第2095016445号)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供保全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道委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A9幢二组503室(权证号:01a0197**)、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阳光家园夏风苑5幢706室(权证号:温预泰顺字第2095016445号)的不动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翁桂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