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25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刚敏、王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朱刚敏,王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925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保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刚敏,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丽华,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刚敏、王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