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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郝付强、牛利珍、郝世平、刘彩玲、李媚柱、杨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郝付强,牛利珍,郝世平,刘彩玲,李媚柱,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镇。负责人:乔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涛,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郝付强,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老高川镇。被执行人:牛利珍(系郝付强之妻),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世平,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老高川镇。被执行人:刘彩玲(系郝世平之妻),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媚柱,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老高川镇。被执行人:杨美丽(系李媚柱之妻),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执行人郝付强、牛利珍、郝世平、刘彩玲、李媚柱、杨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付强、牛利珍、郝世平、刘彩玲、李媚柱、杨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0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