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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旭东诉被告李永强、连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李永强,连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299号原告:张旭东,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被告:李永强,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府区。被告:连凯华,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忻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李永强、连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审判员 米  改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