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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5执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孙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5执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孙某,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5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位于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号***号楼*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7)横峰县不动产权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位于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号***号楼*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7)横峰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