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光县智源化工厂与王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智源化工厂,王有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46号原告:东光县智源化工厂,住所地:东光县秦村镇张彦恒村。经营者:孙连英,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现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王有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光县智源化工厂与被告王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庆杰审 判 员 霍树峰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吉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