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琳与谢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谢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民初511号原告:陈琳,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红霞,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银青,男,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原告陈琳与被告谢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银青立即偿还陈琳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0元自2014年11月5号起算;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算;2015年10月1日前按月息三分计算,其后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和理由:谢银青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琳借款本金共计80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按三分计算;借款期限未约定。陈琳依约于2014年11月5日、11月20日将借款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银青,但谢银青未依约向陈琳支付月息,至陈琳诉讼前总共支付利息约350000元。由于谢银青未依约支付利息,陈琳即向谢银青催讨借款,但谢银青一直拒不还款。谢银青辩称:陈琳所说不属实。我向陈琳借了800000元,但是借款不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是家里人一起凑钱做资金周转,陈琳是我的外甥,我是向陈琳出具的借条,这个帐我是认的。利息方面,我们当初约定的是赚了多少钱得多少,后来出具条据后并未约定利息。借款我会在六个月之内付给陈琳,但是我与陈琳并未约定利息,所以不存在承担利息。至于以前付多少利息给陈琳我没有算过,那是赚的钱,不是我个人承担的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陈琳提交的证据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了陈琳通过银行向谢银青出借800000元的资金,具有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三收据复印件,因谢银青对此不认可,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1月20日,陈琳将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谢银青款合计800000元。2016年11月13日,谢银青向陈琳出借了借条,内容为借到陈琳捌拾万元整。此后,陈琳向谢银青催要该借款未成,遂诉至本院。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谢银青向陈琳借款,经催告后应及时还款,其未返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谢银青向陈琳借款,无证据证实谢银青应支付利息,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陈琳请求谢银青支付利息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琳请求谢银青返还借款8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银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琳借款8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谢银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 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智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