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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金存与何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存,何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民初9号原告:杨金存,女,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何香玲,女,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杨金存与被告何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何香玲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香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家公司的员工,2014年9月26日,被告何香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原告杨金存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亲自交付给被告何香玲。被告未出具收条,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并将被告的建设银行养老金银行卡及亲笔所写有取款密码的纸条交给原告。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被告何香玲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何香玲向原告杨金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故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最近一次于2016年4月份向被告主张还款,2016年9月份之后就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已催告被告于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未依约还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何香玲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杨金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香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徐 畅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怡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