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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国信与张中民,陈双英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信,陈双英,鄂州市鑫磊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信,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被执行人陈双英,女,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被执行人鄂州市鑫磊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信与被执行人陈双英、鄂州市新磊实业总公司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国信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七日书记员  吴晓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