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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叶德贵、郭正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贵,郭正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德贵,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2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正品,又名郭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德贵、郭正品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德贵、郭正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7月08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郭正品、叶德贵与张某(已判决)、马某(已判决)将李某停放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小山社区小箐街住房楼下的一辆蓝色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车牌为:贵B×××××、发动机号:5D400956、大架号:LZSPCKLXOD52O2080、型号:LZXI50-21S)盗走,后马昌学与叶德贵将车骑至水城县木果乡蒿枝村路边卖与他人,马某将卖车所得1000元钱交给张某。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伍(2365.00)元整。2016年11月08日03时许,郭正品(郭勇)与郭某(另案处理)顺着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走到“星筑中央公园”后,看见工地旁边有一间小卖部,两人便共谋盗窃并用工具将小卖部的门打开,进入店内。二人将货架上的14瓶劲酒、22包利群香烟、20包喜贵香烟、18包蓝色黄果树香烟、30包磨砂黄果树香烟、12包软包装云烟、4包福贵贵香烟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845元。指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另查明,被告人叶德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郭正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换押证,侦查终结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叶德贵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正品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德贵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正品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德贵、郭正品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德贵、郭正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德贵、郭正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叶德贵、郭正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郭正品和郭某的共同盗窃中,被盗赃物部分已追回发还失主,可对被告人郭正品酌情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叶德贵、郭正品的共同盗窃中,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按共同犯罪论处;在被告人郭正品和郭某的共同盗窃中,在案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按共同犯罪论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德贵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正品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郭正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