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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42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东海与被申请人刘国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海,刘国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26之一号申请人:任东海,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国附,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任东海与被申请人刘国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东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附价值39000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任东海用自己名下39000元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任东海名下39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任东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凯  峰人民陪审员 ���蒋翠芳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