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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84号原告:李某。被告:陆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