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84号原告:李某。被告:陆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