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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49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归惠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归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3151-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主要负责人:周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归惠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归惠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归惠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本金53347.68元,并偿付截至2016年8月10日的利息10263.57元、滞纳金3104.96元,以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负担30元,由被告归惠全负担1308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归惠全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但暂时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802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