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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付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耀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390号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臣。被告:付耀国。本院审理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耀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