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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引萍申请执行闫全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引萍,闫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刘引萍,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闫全福(又名闫全),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引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全福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引萍对查询结果确认签字后。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璠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