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十五、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十五,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十五,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幻希,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明,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缅章,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桂,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十五因与被上诉人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十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十五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为717元,由上诉人李十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冼子君彭思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