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淑芹与孟庆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芹,孟庆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35号原告:陈淑芹,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振,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福,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原告陈淑芹与被告孟庆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淑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淑芹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