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淑兰与黄经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淑兰,黄经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4号原告:葛淑兰,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黄经廷,男,汉族,1949年3月30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兰诉被告黄经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兰于2017年5月10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黄经廷名下的位于×房屋。原告葛淑兰以其名下的位于×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经廷名下的位于×房屋。二、查封原告葛淑兰名下的位于×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