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奥运与严云南、徐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奥运,严云南,徐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077号原告:王奥运。被告:严云南。被告:徐少杰。原告王奥运诉被告严云南、徐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奥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奥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奥运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年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