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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1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23时2分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牌汽车,当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明民生大道民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胡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64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