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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章华,王祖进,张绍郁,杨秋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号。法定代表人:杨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章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祖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绍郁,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审被告:杨秋立,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雄县。上诉人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胡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雄县米北庄村委会作为建设方,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建方签订了北庄村新民居项目建设合同,张绍郁是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该案结果与建设方米北庄村委会及承建方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中二上诉人申请追加米北庄村委会及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参加诉讼未获准,属遗漏当事人;张绍郁作为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章华、杨秋立的被委托人,其权限在《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约定,应以此来确定张绍郁的权限,在2014年10月19日的决算确认书中明确规定了张绍郁为见证人,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章华、杨秋立三委托人并未签字,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从而确认决算确认书是否有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决算应有相应的决算资料,如果没有,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对本案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进而确定应给付的工程款;综上,一审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胡章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