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执行款3200元。现申请人同意扣除执行款500元,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丕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