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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执行款3200元。现申请人同意扣除执行款500元,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丕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