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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妙娟与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妙娟,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988号申请执行人张妙娟,女,汉族,1965年5月3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郭顺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法定代表人李森鉴,总经理。张妙娟与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妙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680元,由被执行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妙娟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1幢、12幢的24间门面房进行了查封。另外在本案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海虞镇府前路1号周行商业广场2幢、5幢的12间门面房。但上述房产均设定了抵押且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本案须等待其他案件处置后依法受偿。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大量门面房,但和本案查封的房产一样均设定权利负担。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303868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同时不要求本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