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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候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子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思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