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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时拓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时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强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强强(北京)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牛春玲,唐志文,唐志雄,黄聪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时拓,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代表人:林显斌,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一路23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524420-9。法定代表人:牛春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强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今汇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4178-4。法定代表人:黄聪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水泥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9784043-1。法定代表人:唐时拓,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强强(北京)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74937-3。法定代表人:黄聪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牛春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唐志文,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唐志雄,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黄聪弟,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唐时拓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原审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强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强强(北京)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牛春玲、唐志文、唐志雄、黄聪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6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时拓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时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