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在强与河南省武陟县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乔现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强,河南省武陟县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乔现斗,杨小平,乔新科,李君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50号之一原告:王在强,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河南省武陟县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寨河街11号。被告:乔现斗,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杨小平,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乔新科,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君君,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新燕,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强诉被告河南省武陟县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乔现斗、杨小平、乔新科、李君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新科、李君君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强撤回对被告乔新科、李君君的起诉。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荷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