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扈某某、赵某某与刘某1、刘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某某,赵某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17号原告:扈某某。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1。被告:刘某2。扈某某、赵某某与刘某1、刘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扈某某、赵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某某、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5.5元,由原告扈某某、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