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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吕彬与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彬,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040号原告:吕彬,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艳华(吕彬之妻),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小河屯村,组织机构代码:600070213。法定代表人:柴建刚。原告吕彬与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帝泉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彬的委托代理人谷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帝泉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帝泉中心支付副食款47784元。事实和理由:吕彬在延庆日上综合市场经营一家蔬菜批发商店,帝泉中心派工作人员高峻德多次从吕彬处购买蔬菜,截止2016年1月23日,帝泉中心共欠吕彬货款47784元。后吕彬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帝泉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认高峻德是帝泉中心的采购员,欠款金额以高峻德确认的金额为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5月起,高峻德作为帝泉中心的采购员,陆续在吕彬处购买蔬菜,帝泉中心给付部分货款。2016年3月19日,高峻德向帝泉中心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天延庆日上菜厅19号吕彬菜款共计47784元(2014年-16年1月23日),大写肆万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欠款单位帝泉山庄,采购员高峻德。后高宏伟代表帝泉中心对上述予款金额亦予以确认。2017年2月24日,吕彬诉至本院,要求帝泉中心给付货款47784元。上述事实,有吕彬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吕彬与帝泉中心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高峻德代表帝泉中心到吕彬处购买了蔬菜,并就欠款金额47784元向吕彬出具欠条,且经本院与柴建刚核实,柴建刚对高峻德为帝泉中心采购员的事实予以认可,欠款金额以高峻德确认的金额为准,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高峻德代表帝泉中心购买蔬菜,其后果应由帝泉中心承担,吕彬要求帝泉中心给付货款4778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帝泉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吕彬货款477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告延庆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馨天书 记 员 郭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