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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88号起诉人: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威县义和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6570646-9。2017年05月08日,本院收到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起诉状。起诉人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玉爱偿还起诉人借款本金5202.3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朱燕燕偿还借款本金6936.4元及利息;3.依法判令张立花偿还借款本金5202.3元及利息;4.依法判令王玉爱、朱燕燕、张立花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王玉爱、朱燕燕、张立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王玉爱、朱燕燕、张立花三人组成联保贷款小组,与起诉人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达成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0元、20000元、15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1日,该三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互负连带保证责任。起诉人发放款项后,该三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经起诉人多次催要后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爱、朱燕燕、张立花三人所借款项已于2017年4月15日全部还清,起诉人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玉爱、朱燕燕、张立花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威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祖生审判员  宋怀春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甲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