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434陈跃平与侯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平,侯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434号原告:陈跃平,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侯汉松,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陈跃平与被告侯汉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汉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生意缺资向原告借款2万元,其出具了借条,并口头承诺月利率3%,数月内归还。后被告经催要分文未还。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汉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跃平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